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9-12-05 19:14党委宣传部新闻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是指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各类支出。支持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分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科技后补助专项、科技金融专项和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战略布局安排的其他科技专项。

第四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立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和部门预算管理实际要求,强化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服务机构的激励,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和管理费预算建议。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和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部门财政科技资金总额的3%-5%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科技资金过程中所需的项目调研、咨询、评审、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跟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征集指南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法律咨询、审计、公益性科技服务等相关开支费用及设施设备费用。管理费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年提取数,分上下半年拨付。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是指用于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以及其它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支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科技计划进行分类设置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直接费用分为十一个科目: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自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因科研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相关社会保险补助。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不高于贵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80元/人次。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间接费用分为两个科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费用。

(二)绩效支出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并制定相应制度标准支出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编制项目立项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须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须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间接费用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审定会签立项资助经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四项支出之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备费预算不予调增,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减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并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总和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主调整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归还。

第三章    科技后补助专项

第十四条  科技后补助专项是指用于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和服务绩效,符合科技创新行为标准的后补助支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调整科技后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制定相应后补助办法。

第十五条  科技后补助专项分为科研项目后补助、科技服务后补助、科研投入后补助、技术合同后补助等。

(一)科研项目后补助是指对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给予的补助。

(二)科技服务后补助是指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向社会开展科技公共服务,并取得一定绩效后给予的补助。

(三)科研投入后补助是指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情况给予的补助,计算补助基数时扣除上一年度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

(四)技术合同后补助是指企业订立技术合同,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并经过认定登记后给予的补助。

(五)其他后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出台的体现科技创新水平的创新成果、企业资质、人才资质等政策规定给予的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初发布本年度后补助资金申请通知,组织填报相应后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11月之前核准本年度科技后补助资金发放总额度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由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进行安排。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发放上一年度后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科技后补助专项由受补助单位统筹用于科技活动再投入和弥补科技活动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后补助专项申请。

科研项目后补助。企业在启动项目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完成时,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科技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相应印证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后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投入研发资金的25%,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科技服务后补助。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不同类别服务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年度科技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后择优给予补助。

科技投入后补助。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贵阳市促进全社会加大科技研发资金投入的实施意见》按年度制定后补助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技术合同后补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登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证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证字?2001?253号)等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科技金融专项

第十九条  科技金融专项是指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改善我市科技型企业融资环境,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支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科技金融工作的安排部署,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科技金融专项的支持方式,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科技金融专项的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投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金融专项的支持方式为设立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融资贷款资助、科技与专利保险资助等。

(一)投资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母基金”方式运作,用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及其他地方政府资金组成子基金方式向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而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二)天使投资基金是以市场化、投资服务专业化原则,委托专业化团队管理及运作,对贵阳市内符合贵阳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创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项目)进行投资的基金。

(三)融资贷款资助是指:

一是对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的担保费资助;

二是通过成立青年创业扶持基金等模式,给予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小额创新创业贷款资助;

三是与银行共同搭建风险共担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抵押等低息贷款资助;

四是对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的贷款利息资助。

(四)科技与专利保险资助是指对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产生科技保险费给予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专项的使用原则。

(一)投资引导基金在与民间资本、其他地方政府资金以及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制定基金章程,对投资退出、投资损失核销等进行约定。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后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债务清偿、企业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章程中约定的投资引导基金退出机制应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

(三)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担保费资助标准为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小额创新创业贷款发放标准不高于20万元,企业、团队获得贷款后每月按期返还,实现公益资金的循环可持续使用;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放大比例、损失风险比例和贷款利率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银行协商确定;

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一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企业的资助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定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企业的资助三年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贷款利息资助。

(五)科技与专利保险资助范围为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营业中断险、出口信用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和意外险、专利被侵权险等险种。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保险费的50%,每个企业每年度科技保险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其他科技专项

第二十三条  其他科技专项是指基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国家、省、市科技战略布局安排的阶段性科技重点工作而产生的支出。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照对应资金专项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做好对应账务处理。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使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款项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

下载网站:贵阳市科技局官网(http://kjj.gu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年3月7日0点07分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处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http://www.gzhfpc.gov.cn/xwzx/tzgg/201610/t20161019_11634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