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9-12-05 19:13党委宣传部新闻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明确管理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分为重大专项、一般项目及合作项目:
(一)重大专项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聚焦重大任务、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总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资助资金为100万元及以上;
(二)一般项目是指针对全市相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需求,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品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资助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合作项目是指市域范围内高校、医院、科研机构、企业等与市科技局以签订合作协议方式,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研平台建设等,资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合作方匹配资金不低于1:1比例。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
(一)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六)项目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的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组织、管理、服务和监督;
(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监督评估、专家履职尽责、科研诚信等制度;
(四)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五)组织验收,对项目资料归档;
(六)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主要包括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等。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征集、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二)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并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四)按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完成科技报告、中期检查、项目资料呈交等工作;
(五)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和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评估、监督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开展项目管理全流程服务工作;
(二)协助落实科技报告制度;
(三)受理各方对项目过程管理中所涉及的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异议、申诉、投诉、举报,及时按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上报,并开展信用记录;
(四)开展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动向跟踪调研和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科技发展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咨询专家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考察、评审、检查、验收等专业咨询活动,属于贵阳市科技专家库入库专家。
项目咨询专家的基本职责是: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二)保守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等相关事项;
(四)遵守贵阳市科技专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初筛、实地考察、立项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七个环节。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
根据贵阳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科技局组织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及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在线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所报送的纸质材料原则上不超过2套。由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十五条  项目初筛:
市科技局组织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形成项目初筛意见。项目初筛主要从政策相符性、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研究内容明确性、考核指标明确性、申报经费合理性、自筹经费配套情况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
第十六条  实地考察: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初筛结果,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是否具备开展项目相关研发活动的条件,形成项目实地考察意见。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地考察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的项目,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立项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时进行。评审组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和经费预算评审报告书。
第十八条 立项审批: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书和预算评审报告书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调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拟文与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30日内,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项目担保方(丁方)四方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合同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
(一)资助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立项时一次性全部拨付;
(二)资助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时拨付8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三)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时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2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期限:
(一)重大专项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超出项目合同实施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对重大专项,市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检查,通过中期检查的按程序拨付中期款;
(二)对一般项目和合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项目执行情况(实施周期为一年以内的一般项目无需报送)。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暂停项目中期款拨付、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公开通报批评、纳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项目执行期满1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因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事先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多延期1次。超出合同约定验收期限提交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7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考核指标完成程度低于70%;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项目作终止处理,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项目尾款不予拨付。
第三十四条 合同到期未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强制终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在相关媒体上面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监督与处置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贵阳市科技诚信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开展诚信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适时发布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
(一)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
(二)项目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或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四)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1个月内及时退回财政资金的,暂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来1年项目申报资格;项目终止后拒不退回财政资金的,永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期内的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原《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筑科通〔2013〕31号)同时废止。

备注:

下载网站:贵阳市科技局官网(http://kjj.gu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年7月11日14点29分

文章来源:战略规划与重大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