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9-07-16 15:05系统
一、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条 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构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 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第二条 试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第三条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中所需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和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和印刷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和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差旅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第七条 论证、鉴定、验收费:指组织科研项目前期论证、中期检查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劳务费: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第九条 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在组织、协调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其他费: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上网费、邮资通讯费、临时工工资、勤工俭学费等。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费。
二、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一条 科研经费由附院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一课题一卡制。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附院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课题负责人使用自己的科研经费在购置各项用于实验的设备、试剂、材料等时拥有自主权,在征得科研处许可下,可自行选购及进行价格谈判,其购买的实验用品可直接从财务报销。但仪器、设备及耐用办公用品和医院有规定的物品等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不得据为私有。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医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总经费在5仟元以内的需科研处分管副处长签批,1万元以内需科研处处长签批 , 3以内万元需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签批,超过3万元的需经院长签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可以继续全部用于科研工作,也可以按课题组奖励70%、医院15%、科研处1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条 科研管理费的扣取办法规定如下: 科研管理费由附院按当年所获取课题经费总和(含配套)之10%下拨科研处。
第五条 成果转让所得经费,课题组提取70%、医院提取15%、科研处提取15%。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科研处管理的各类院外立项科研课题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外出学习或出国超过1年以上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执行项目者须有书面说明并委托其它他人继续完成课题。
第七条 科研处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业务、劳务等开支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附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贵医附院科研处
20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