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宣教 政策法规

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9-09-23 15:49管理员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我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乡镇(含街道和开发区等功能区)以上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我省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州)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
  (七)每年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调研督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州)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4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八)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下同)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九)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履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十)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调研督导。
  (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党员干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组织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和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三)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四)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等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指导安全生产领域维稳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五)分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加强统筹协调,将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指导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充实基层和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力量;
  (六)分管群团、统战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完成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项任务;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及时分析研判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四)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和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健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构建统一指挥、高效运转、协调顺畅的应急救援机制;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九)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云上贵州·安全云”信息化配套工程建设;
  (十)统筹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经验。
  第八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相关措施和要求;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移交)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六)组织制定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指挥机制;
  (七)推动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察和表彰奖励。
  (一)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四)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五)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六)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七)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四)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
  (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责令辞职以上问责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一年内发生同类事故的,应当从重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处理的相关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